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:沧州市老区建设促进会(英文译名、缩写)。
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:本会是由沧州地区热心于老区建设的党政军离退休领导干部、老科技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士与单位自愿结成的专业性、地方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坚持无私奉献、开拓进取、团结协作、务实求效。围绕市委、市政府的中心工作,在老区建设发展中,发挥参谋、助手、桥梁、纽带作用。不忘初心,牢记使命,全心全意为老区人民服务。坚持政治性、非营利性社会性质,坚持为老区经济社会发展献实策、办实事、谋实利,为促进老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乡村振兴不懈努力。
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的章程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沧州市农业农村局、社团登记机关沧州市行政审批局、社团管理机关沧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是沧州市运河区北京路市政务服务中心南楼四层411房间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宣传老区人民对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所做的重大贡献和巨大牺牲,宣传党领导老区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培育形成的老区精神,宣传党和政府支持老区加快发展的方针政策,增强全社会的老区意识。
(二)深入调查研究,真实反映老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老区人民的意见要求,并提出可行性、政策性建议。
(三)广泛动员市内外企业、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关心支持老区建设,到老区投资兴业、捐资助建、帮贫济困,为改善老区人民生产生活条件,推进老区开发建设做贡献。
(四)开展信息交流,提供咨询服务,促进老区发展经济。
(五)牵线搭桥,积极帮助老区引进项目、资金、技术、人才和管理经验,支持老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柱产业的发展,增加老区人民收入。
(六)帮助老区办学兴教,进行职业技术培训,为老区培养各种实用人才。与相关部门、单位协同开展科技、文化、医疗卫生下乡服务。
(七)加强与省老促会和兄弟市老促会及本市县(市)老促会的联系,相互交流,相互促进,共同做好工作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: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自愿加入本会,拥护本会章程,有奉献精神,热心为老区建设服务;
(二)身体健康,能够坚持正常工作,积极参与本会活动;
(三)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工作经验,有行业特长和一定的科学技术知识。单位会员必须是合法经营,愿为老区建设做贡献的企事业法人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会长办公会同意,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;
(三)经注册发给会员证书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本会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参加本会召开的会议;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一年以上与本会无故不联系,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乱纪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;
(五)决定终止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其他重要事宜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情况特殊的,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五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、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5年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、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如因特殊情况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,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、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,并在章程中写明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、常务理事会议、会长办公会议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四)代表本会联系老区经济社会发展事宜。
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提名副秘书长及分支机构负责人,交会长办公会和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;
(三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四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
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、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。
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、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9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。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